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回顾与探索

2009-04-07 编辑:Traveler 来源:生物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1. 农业保险的含义、特点与功能

 

1.1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畜牧业及林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农业保险是构成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是WTO协议“绿箱”政策(Green box measure)之一,因而作为一种农业保护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1.2分类

农业保险按政策性质可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按风险性质可分为自然灾害损失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

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根据市场而后者根据政策目标建立;商业性农业保险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由投保人购买,经营可以盈利,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部分由政府补贴,经营不能盈利。[1]

农业保险有别于农村保险。农村保险是指在农村范围内所开办的各类保险,是一个地域性概念;而农业保险是一个行业性概念。除城市农业外,一般地说农村保险范围大于农业保险。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保险除包括农业保险外,还包括农民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及乡镇企业等各种保险。

 

1.3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与管理特色

农业保险的特点是由农业的特点和区域保险制度等体制环境决定的。认识农业保险的特点,对于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地域性

地理气候的差异性带来农业灾害的地域性,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集中连片,所涉及的地域广泛,损失巨大。

2)季节性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导致同一险种在不同地区同时发生灾害的概率增大。

3)系统性

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伴生性。

4)正外部性

农业属于准公共物品生产部门。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功能是由农业的特性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农业具有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性,导致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农业保险出现购买和供给的双重正外部性,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农业保险所得的个人利益小于其提供的利益总量;对于保险经营者而言,提供农业保险所得的利益小于供给成本。[2] 农民投保农业保险,不仅可以分散风险、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稳定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维持市场物价稳定并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5)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的表现更为严重。逆选择是指高风险单位更倾向于以均衡的保费来投保,购买保险的人往往是最容易出险的人,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赔付自然偏高。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风险事故发生后为获得更多的保费赔付而通过多报或谎报等手段人为地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

逆选择与道德风险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选择发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道德风险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在农业保险投保-代理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投保人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保险公司往往属于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

6)农业保险的制度与管理特色

以上基本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制度与管理特点。首先,农业保险具有高度的时间与空间关联性,比一般商业性保险更为复杂,不仅体现在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方面,而且体现在其政策性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方面。其次,定损理赔难。农业保险的标的主要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损失边界不容易区分,因而使农业保险定损变得复杂,难以估计,并往往需要在收获时二次定损。由于被保人分散,现场勘察定损、赔付兑现等工作量大面广,也增加了理赔工作的困难。

7中国农户众多,经营规模狭小,构成了中国农业保险的一大特色。

我国农地的特点之一是丘陵广布,除东北和华北平原外,耕地大多被分割得支离破碎。受制于地形条件或被家庭联产承包制等人为划分,农户的经营规模十分狭小。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险功能,加之农户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农业收入所占比重减小,使农民对农业产生较低的收益预期,存在侥幸心理或“靠天吃饭”的风险防范意识。

 

1.4农业保险的功能

1)损失赔付,稳定农民收入

这是农业保险的直接功能。只要按合同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一旦灾害发生,便可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稳定农民收入、尤其是对于大规模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2)分散风险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产业,因而通过保险来分散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和国际贸易规范的一项公平的经济措施。

3)保障农业生产与农产品供应安全

如果说损失赔付,稳定农民收入是从农民或农户的微观层面上来衡量的话,那么保障全社会农业生产与农产品的供应安全就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来衡量的一项功能。后者对于稳定农产品供给的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巩固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4)国民收入再分配

我国农业保险的多年简单赔付率高达87%,高于一般财险53%的水平,高于国际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按商业性保险模式经营难以为继,因为按商业盈利模式运作,那么需要农民缴纳的保费就达到5%-12%,远远高于财险的0.2%-2%[2] 因此,农业保险需要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其他如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来鼓励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相当于政府参与协调国民收入再分配,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

 

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灾害不仅种类多、频度高,而且分布广,所造成的损失巨大。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救济,几乎不存在农业保险概念与制度。1982年才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极少数公司受理农业保险业务,早期开展的农业保险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策性保险性质。

 

2.1发展水平

与国际农业保险和国内其他保险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

1)总体规模小,发展速度慢

用保费收入增长指标来衡量,从1992-2004年,我国保费收入由378亿元增加到4318亿元,年均增长22.5%;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8.17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从保险公司数量上看,截止2005年底,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达到82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除2004年前后成立的少数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从事涉及农业保险的公司只有2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3] 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在原有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农垦阳光等少数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但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反而因向商业性保险公司改制而收缩或勉强维持其农业保险业务。

2)农业保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

我国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比例很低,农业保险市场份额极小。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96亿元,只占总保费收入的0.1%2003年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0.05%,农业保险密度(农民人均保费收入)不足1元。[4]

以国内最大的人保公司农业保险为例,1982-2003年,净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高达87.4%,如果计入经营管理费用,总赔付率达117%[5]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0.98亿元,累计赔付70.65亿元,净赔付率达到87.2%[2] 均高于农业保险的盈亏临界点,也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平均53%的赔付率。

3)对农业保护的作用远未发挥

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要,同时又是自然灾害频发和最为严重的国家。但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国际农业保护方面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发生重大灾害时,依靠的还是政府临时性救济和群众之间的帮扶济困。除了极少数(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涉及国际的农业再保险外,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几乎空白。在缺乏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不仅农业保险公司担心巨灾风险,参保农民也担心自己的保险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2.2三个阶段

1982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发展、衰退、萎缩、改革试点等曲折过程。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发展期(1982-1993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多种种养业保险,1993年保费收入从198223万元直线攀升到8.3亿元,办理险种达到近百个。[4] 发展的政策动力主要是基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指导思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财政兜底,农业保险按照“恢复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衰退萎缩期(1994-2003

此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历史最高的8.3亿元陡降到1994年的5亿元,然后起起伏伏降到2003年的4.5亿元;保险险种下降到30个。[4] 尽管国家从1996年起开始实行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政策,但也无法扭转农业保险业务下滑的局面。衰退萎缩的机制是基于:中央财政要求人保公司全面向商业保险公司转轨,对人保公司实行以上缴利税为主要目标的新财务核算体制,从而导致人保公司收缩农业保险业务,中华联合财险的农业保险经营勉强维持,而其他农业保险措施缺位。

3)试点改革期(2004年至今)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根据这一指导方针,中国保监会提出了五种发展模式,同年在9省市启动农业保险改革试点,随着20043月第一个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筹建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拉开序幕。改革试点的动力机制是:试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补贴等多种运营模式,旨在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目前中国保监会正会同农业部等共同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拟于2007年年底出台。采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运作方式的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已正式启动。

 

2.3五大模式

2004年试点以来,在原有基础上,经过改革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很快形成了以下五大模式:

1)安信模式

该模式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为代表,采用“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动作”。资金源于三方:国家按WTO绿箱政策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参保个人出资。公司除经营农业保险外,还经营涉农财险和责任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具有“以险养险”特征。

2)安盟模式

属于海外保险公司举办中国农业保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吉林、江苏三省开辟了农村保险市场,产品包含31个险种,其中15个险种为国内首创,按商业性专业农险方式运营,其特征是,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由于政府难以对外国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加之中国农险特有的一些问题,安盟公司在中国的农险业务尚处于艰难的探索之中。

3)安华模式

该模式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分有限公司为代表,采用商业化运作、综合经营的模式。安华公司在经营农村保险、涉农保险、城市保险的同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4)互助制模式

该模式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采用“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相互制方式运作。阳光公司实行会员制,设董事会、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由一些对某种危险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组成一个集团,集团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用以弥补灾害损失。阳光公司主要经营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业机械保险等。保费由农户承担65%,财政承担35%。该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签订了种植业超赔再保险合约,从而进一步转移分散了农业灾害风险。

5)共保体模式

该模式以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个案,采用“市场运作、政府兜底”的经营方式。共保体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政府授权,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现已确定以承保份额最大的中国人保浙江省分公司为基“首席承保人”,另外11家财产保险公司为“共保人”,共同组成“共保体”。

在农业保险实践中还涌现出不少其他经营形式,如江苏省淮安市采取“政策性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6],由地方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政府负责整合社会资源予以支持和推动,市县(区)二级财政对农民投入的险种实行5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实务操作及业务管理全权委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办理,在国内同属首创。

 

3. 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综合考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概括地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以下五大问题:

 

3.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策导向不明

法规制度环境的缺陷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原因。1985年国务院曾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早已过时。在新修订的《农业法》中有关农业保险的条文也不过是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何任人不得强制”。在1995年颁布实施及2003年修改后执行的《保险法》中附带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也只是一些原则性政策规定。2004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展农业保险试点办法,主要针对是试点改革地区。20074月,财政部独自下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确定2007年中央财政将安排约10亿元支农资金,用以补贴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中央:10亿农业保险补贴面临多头监管.国际金融报,2007-5-15);当前对经营农业保险机构的优惠只是免除营业税,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正式补贴办法没有出台主管部门表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拟于2007年年底出台法律过渡性规章《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法立法时机未到.法制日报,2006-2-24)。由上可见,截止20078月,我国农业保险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依。

由于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及地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导向不明,致使全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筹措与管理、费率厘定、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依据,现有政策缺乏稳定性和预期,农业保险的经营表现出很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2我国农户众多分散,户均生产经营规模过小

我国农户众多分散,且生产经营规模过小,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先天性原因,具有明显中国特色。“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生产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很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付出保险成本。[7] 生产经营规模的狭小,农户的分散,直接导致风险分散,费率和赔付率居高,概率测算和定损理赔难度大,在影响农民投保积极性的同时,也加大了农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变小,因而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不强,保险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只是这一先天不足的派生原因。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过小也是造成目前自愿保险政策的主要深层原因。换句话说,只有当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有利于实施强制保险。

 

3.3政府补贴及其他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按照国际惯例,具有正外部性特点的农业保险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符合WTO绿箱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然而在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经费规模很小,针对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目前主要是通过政府救济而不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式予以支持。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支持力度尤其不足。除在部分试点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一般未实行保费补贴制度。从总体上讲,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除免交营业税外,普遍缺乏其他政策性扶持。

 

3.4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保险行业中存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常见的现象。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对象及农产品具有生命活动变化的特点,这种现象表现得更加突出,从而构成农业保险中固有的技术性问题。

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和采用适当的运作技术手段,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化解或约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地域差异性和品种分散复杂、农民收入偏低以及信用不足等,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情况更为严重,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运营成本加大,赔付率居高不下。如果缺少政府的补贴,则很容易出现亏本经营,以致部分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农业保险业务,要么“以险养险”——在一定的政策激励下以其他险种来保养农业保险,或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3.5农业保险人才缺乏,再保险市场尚未发育

我国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大多是从其他行业转来,人才质量适应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要求,尤其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及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7]

我国农业保险还没有建立起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市场尚未发育,这也是导致涉农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障碍之一,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和长远发展。

 

4.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针对我国农业融入世界经济格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未来5年内,我国农业保险应当采取的基本对策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加强立法建设,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

立法是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只有首先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才能使农业保险经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长远预期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整合目前正在试点运行的五大模式,5年内将目前的农业保险指导意见、条例等规章整合统一过渡到《农业保险法》的轨道上来;各地区根据《农业保险法》制定实施细则;成立或改组成立多层次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逐步建立政府政策性机构专营、统一管理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省或区域性农业保险准备金制度。

 

4.2利用WTO绿箱政策,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力度

根据WTO农产品贸易规则,禁止使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对农业进行保护。WTO农业协议要求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农业保护的范围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在“绿箱政策”之内,即政府只能通过增加农业科研的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保险、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补贴来保护农业。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实施农业保护、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具体措施包括:出台包括减免农业保险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返还增值税等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予以保费、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适当提高农民交纳保费补贴的比例,并补贴农业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经营管理费用;建立由政府管理的特殊风险巨灾基金。

 

4.3配套整合土地与农业人力资源,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

农业保险需求与农业生产商品化、规模化水平呈高度正相关,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越大,其农业收入所占比例就越高,通过保险来分散农业风险、获得补偿的意识与需求就越大。保险机制的良性运转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之上。“超小规模”势必导致农户保险费率偏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需求不足反过来影响农业保险的供给,进而影响农业保险成熟市场的形成。保险中介机构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特别是在中国,由于地域的广泛性和农户经营相对分散的特点,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人对于提高农户参保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有措施包括:配合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改变目前农业保险参保自愿方式,采用自愿与强制相结合,重点产品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农业保险参保方式;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农业保险中介机构建设,提高保险业务服务水平;加强保险诚信建设,以降低道德风险。

 

4.4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立,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水平

在有可靠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良好的保险制度还需要相应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执行;有了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降低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在政府优惠政策和保费补贴的支持下,增加农业保险的吸引力和发展后劲。

具体措施包括:在教育培训系统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风险监测技术水平;进行农业风险区划,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分类指导依据;提高定损理赔技术,降低理赔成本;以防为主,防保结合,健全防灾减损体系。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5):62-66.

[2]钱建娣.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矛盾及解决途径.江淮论坛,2005(6):15-18.

[3]张祖荣.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06,8(3):70-74.

[4]李琴英.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险世界,2006(8):75-77.

[5]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5):62-66.

[6]李荣荣.淮安:探索农业保险新路[J].江苏农村经济,2005(10):22-23.

[7]廖泽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海南金融,2006(11):41-44.

[8]赵晶.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探索.华北金融,2005(1):18-21.